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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七地质队《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9-05-18 11:38:16 访问次数:4418 字体大小:

 三二七地质队《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企业的根本方针,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促进队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企业法》、《公司法》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队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队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出资者和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积极支持队行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和审议队法人代表关于队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审议做出决议。

二、审查通过队法人代表提出的工资和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上述方案、办法、制度由队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草案,经队法人代表同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公布实施。上述方案、办法、制度若经多次审议,行政与职代会双方意见仍不能统一时,职代会应先予执行,同时报请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组织加以协调处理。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上述方案和重大事项由行政方面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做出决定后,由行政部门贯彻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队行政部门必须执行。行政方面对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提出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四、民主评议、监督队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职工代表大会评议队领导干部在队党委统一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下设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承担相应职责。民主评议的对象、内容、方法、和步骤,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办理。

经过评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职工代表大会可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或者以权谋私,造成后果的干部,可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五、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队应至少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据实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向职工传达。

第八条 队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队法人代表以书面形式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分别向职代会报告。

第九条 队实行队务公开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队务公开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队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由队工会按照队机构设置划分选举单位,并根据职工总数的10%左右下达代表名额。选举单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直接选举,获得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票者方能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队伍的组成应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其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队领导和机关科室领导干部一般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0%,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人员一般占代表总数的3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也应当有适当比例。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一些未当选职工代表的队领导、管理人员、离退休老干部和职工家属作为列席代表或科技知识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队、退休(养)或长期离岗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缺额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选。代表任期内在队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原选举单位在代表缺额较多的情况下,可提请增补。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当选后,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有关活动,不履行职工代表义务的,由队工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按《职代会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享有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应尽的义务。

第十五条 在股份合作制、租赁制、以及到队参股企业中工作的 队职工,一般在上述企业中行使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参加上述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不再推选职工代表参加队职代会。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应做好以下筹备工作:选(补)职工代表、协商讨论大会的中心议题、征集处理议案、召开预备会议。

第十七条 召开预备会议的程序:(1)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预备会,宣布预备会议议程;(2)听取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确定代表资格;(3)选举大会主席团;(4)由新选出的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听取工会主席关于职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大会议题议程的建议,经表决确定议题、议程;(5)宣布大会期间的有关事项。

条十八条 主席团产生的程序:(1)工会与党政协商,提出建议名单。主席团一般由1521人组成。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2)工会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确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3)将候选人名单提交预备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负责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二十条 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队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队法人代表、队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包括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过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临时和经常性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工作委员会由913人组成,其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的设立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队职工代表大会下设代表资格审查、提案审查两个临时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民主管理、生活福利、安全生产、民主评议干部三个常设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接受职代会领导,闭会期间由队工会负责组织、召集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队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队党政负责人或其它有关人员参加。

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队工会

 

条二十六条 队工会委员会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代会条例》第二十三规定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队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队下属法人实体实施二级民主管理的权力和责任。

 

第六章 二级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队下属法人实体(安徽工勘院、安徽岩土公司、地建公司等),可分别建立二级职代会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法人实体,可另选代表组成二级职代会,也可以以参加集团队的现有职工代表组成本单位职代会。二级职代会要按照《职代会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经二级职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队职工代表大会与法人实体二级职代会之间,没有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队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二级职代会应认真贯彻执行,不能做出违背队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的决议和决定。队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负有指导二级职代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的责任,但对二级职代会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的决议和决定无权否决。

第三十一条 法人实体工会,作为本实体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代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工作,并主持本单位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法人实体所辖的工程处、厂、班组,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民主管理制度,并采取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开展活动。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或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并负责班组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四届一次职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队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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