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二级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局党组《关于加强地勘单位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若干指导意见》和队党委地党[2004]19号文的有关精神,为加强我队的政治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民主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落实队《内部经济责任制》,现就加强队二级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 二级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形式
队二级职工民主管理以经济责任制规定的内部经营承包、以收抵支承包两种承包单位为单元,由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分会、小组)与承包单位经营者共同组织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其组织形式,根据所在单位人数多少,可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形式:
(1)经营实体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形式。实体人数少于50人的,由全体职工参加,按照《职代会条例》,定期召开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并行使职代会相应的职权;
(2) 经营实体职工代表大会形式。人数在50人以上的经营实体。可按照《职代会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选举本实体的职工代表,组成二级实体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3) 直属经营实体职工代表组的形式。人数较多的分体运行单位,也可以不另选代表,以参加队职代会的职工代表,组成本实体的民主管理组织;它既代表本单位职工参加队一级职工代表大会,又是本实体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二、二级民主管理职工代表(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职权:
(1)知情建议权:听取承包单位经营者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状况报告、年度经营方针、重大经营决策、自有资金分配及使用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就上述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本承包单位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收入分配方案、奖惩办法、职工聘用办法及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3)协商处理权:对履行《集体合同》所涉及的职工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技能培训、经济性裁员等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协商处理。达成共识的,应形成决议,由经营者和职工双方共同遵守。
(4)评议监督权:对承包经营者承担日常的民主监督,并适时开展民主评议经营者活动,向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提出奖惩建议和任免建议。
三、二级民主管理职工代表(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组织制度:
(1)、二级民主管理职工代表(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组织制度,参照《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队职代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无论是采取职代会形式、还是民主管理大会形式或者是职工代表组(团)的形式,都要注明届次,不要与平时召开的职工大会或其他联席会议相混淆。
(2)、承包单位工会组织(分会、小组)作为本实体职代会(民主管理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代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职代会工作,并主持本单位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二级民主管理职工代表(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与队职代会的关系
队职代会与二级民主管理职工代表(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之间,没有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队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二级民主管理职工代表(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应认真贯彻执行,不能做出违背队职代会精神的决议或决定。队职代会和队工会可以指导二级民主管理职工代表(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活动,但对于二级民主管理职工代表(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决议或决定无权否决。
五、本《实施意见》,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研究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队工会将根据各单位实施情况,在年终经济责任制考核时,按照《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予以考核评分。
本《实施意见》,由队工会负责解释。